(2016)粤0115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蒋华林赌博罪2016刑初8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刑初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甲,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方亮、李卓权,广东创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甲及辩护人方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8月始,被告人蒋某甲伙同蒋某喜(已判)在蒋某喜租赁的本区红岭溜冰场内一平房,纠集多人以“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蒋某林(已判)、蒋某军(已判)负责望风。后公安机关去至现场将蒋某喜、蒋某林、蒋某军及参赌人员21人当场人赃并获,缴获当晚抽头渔利金额人民币9500元及赌具一批。同年11月2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蒋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蒋某甲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8月始,被告人蒋某甲伙同蒋某喜在蒋某喜租赁的本区红岭溜冰场内一平房,纠集多人以赌“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蒋某林、蒋某军负责望风。2014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蒋某喜、蒋某林、蒋某军及多名参赌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缴获当晚抽头渔利金额人民币9500元及赌具一批。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高某娟、刘某星、钟某乙、杨某乙、唐某乙、程某乙、王某乙、高某、刘某红、刘某、周某乙、桑某乙、唐某丙、蒋某戊、陈某乙、黄某乙、刘某亮、周某丙、张某、谢某、杨某丙的证言、同案人蒋某喜、蒋某林、蒋某军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到案经过、(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某甲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蒋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蒋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辩护人提出对蒋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蒋某甲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穗硕代理审判员 许东俊人民陪审员 吴伯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