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丁某与梁某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怀鹤执字第1175号丁某: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在执行你们离婚纷一案中,梁某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被执行人所欠的人民币11450元(注明:生活费2014年的4000元及2015年的6000元;2014、2015年度的学费14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