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28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才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