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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282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才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