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昕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昕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初1259号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世界贸易大厦56层19022B室。负责人郭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北川,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昕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中原大厦19层E座。法定代表人刘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耀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与被告武汉昕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瑞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北川、被告昕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耀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祥公司诉称,2015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瑞祥公司为被告昕誉公司装修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广发银行大厦20楼1号、2号房屋,工程造价210788元;合同签订7日内被告昕誉公司应支付原告瑞祥公司合同总造价3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或减项,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瑞祥公司两次前往该房屋勘察,并出具设计意见,后被告昕誉公司不支付预付款,拒绝履行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瑞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昕誉公司支付原告瑞祥公司违约金4215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昕誉公司负担。被告昕誉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后,被告昕誉公司发现施工房屋的所有权人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因拖欠银行债务,导致该施工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被告昕誉公司为避免造成损失,才放弃进行装修,且原告瑞祥公司仅向被告昕誉公司出具施工意见,并未出具施工方案及图纸。综上,被告昕誉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瑞祥公司为被告昕誉公司装修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广发银行大厦20楼1号、2号房屋,工程造价210788元;合同签订7日内被告昕誉公司应支付原告瑞祥公司合同总造价3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或减项,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瑞祥公司两次前往该房屋勘察并出具设计意见,但未出具施工方案及图纸。被告昕誉公司以该房屋所有权人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差欠银行债务导致该房屋被法院查封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瑞祥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瑞祥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被告昕誉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昕誉公司未依约支付预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造价的30%,虽然原告瑞祥公司在起诉时对违约金标准予以降低,但被告昕誉公司仍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依据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的原则,结合原告瑞祥公司并未作出该房屋的施工方案及图纸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被告昕誉公司的违约行为未对原告瑞祥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事实,故本院酌情将该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合同总造价的10%即21078.8元,原告瑞祥公司主张该范围内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昕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违约金21078.8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218元,被告武汉昕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18元(此款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武汉昕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毅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