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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7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金蚂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金蚂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770-2号原告:威海金蚂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俊好,董事长。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建国,主任。被告: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金蚂蚁���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涉案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标的额500万元),原告以自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应当提供财产担保。原告自愿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原告威海金蚂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威海市温泉西路-119-13号房产(证号:2016023015);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