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海武与叶玉新、张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武,叶玉新,张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053号原告:叶海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丰武,乐清市七里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玉新。被告:张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武诉被告叶玉新、张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海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49元,减半收取1417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74.5元,由原��叶海武负担。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