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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54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魏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