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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89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尹某某。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柳香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