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立权与江苏春之苑生态有限公司、鲁冬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权,江苏春之苑生态有限公司,鲁冬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617号原告陈立权。委托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春之苑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四卯酉闸南5公里。法定代表人吴宏友,该公司经理。被告鲁冬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权与被告江苏春之苑生态有限公司、鲁冬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陈立权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陈立权负担。审判员 杨  金  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