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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常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常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7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广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健,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常春,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再审申请人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常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福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后,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建办)就申请人的咨询作出《关于官村旧村回迁户办理房地产权证情况的复函》,足以证明对回迁房的办证程序须以市改建办会同国土所、街道办对被拆迁房屋权属和被拆迁人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后(审核信息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法定应补偿面积、被拆迁房屋面积、地址和回迁面积等),再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文同意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还需经过原房屋产权人的确认。市改建办等政府部门的确权是回迁房办证的前置行政程序。目前涉案房屋权属尚未通过市改建办的确权,甚至连被申请人自身都未对应补偿面积进行确认(未在《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房地产权及附属物补偿核定表》中签字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未完成结算。如果说结算只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务,那么通过市改建办对产权的审核无疑是办理产权证的必经前置程序。这份复函是二审判决作出后形成,属于新证据,应当依法再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改建办于2012年6月24日在《珠海特区报》03版发布的公告只认可了被申请人5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外19.66㎡并未得到批准,基于房屋的不可分性质,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为其全部70.66㎡进行办证并没有取得完整的审批依据。在公告之后,对安设房屋给予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的确权批文出台之前,申请人无从为被申请人办理产权证,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二审未对原房屋产权人、转让人的身份和交易过程进行查证,判决的强制执行,不仅难以有效实现,而且可能成为被申请人偷漏国家税收的途径。涉案回迁房屋经历了由黄国廉、杨林凤、岑应使直至到被申请人手上的多手交易过程,被申请人案涉房屋70.66㎡的构成包括了杨林凤在收购岑应使的单车房后私下转让给被申请人的51㎡,还包括杨林凤收购黄国廉19.66㎡的面积后再私下转让给被申请人的过程。其中,对于19.66㎡的产权,甚至连第一手转让人黄国廉都没有任何产权登记记录。但上述情况在一、二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对黄国廉等人的权属来源、转让回迁房面积以及交易过程均未予以查证,权利确认过程存在瑕疵。在回迁房确权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就代替市改建办等政府部门对回迁房的房屋权属进行确认,为以后再次通过司法途径纠错留下了难题。(三)被申请人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具有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转让人黄国廉、杨林凤、岑应使均未取得产权证书,转让行为也无效。(四)二审判决结果将产生协助原房屋权属人、转让人和被申请人偷逃国家税收的严重后果。(五)被申请人不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购买回迁房面积仅为获利,并未因拆迁受有损失,无权获得违约金。一二审法院计算违约天数有误,申请人已于2012年12月30日在《珠海特区报》刊登入伙通知通知业主收楼,已经履行交楼义务。但被申请人直到2013年1月31日才收楼,迟延收楼的期限应由被申请人自行负责,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截止日期应当为2012年12月30日。本院认为:关于南福公司与胡常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效力。该合同确认了胡常春应获补偿的产权面积包括合法建筑物及转让所得回迁面积共70.66㎡。其中转让所得的拆迁面积,由原权利人确认转让给胡长春,胡常春享有所涉房地产的实际权益,可以被拆迁人身份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至于胡常春与他人因转让房地产是否缴纳税费,与本案争议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效力。南福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回迁房,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南福公司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市改建办《关于官村旧村回迁户回迁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情况的复函》,是对回迁户办证事宜和程序所作的说明,其中的内容说明回迁户办理房产证需由开发商向该办提出申请,并协助回迁户个人填报个人办证申请表,这与原二审判决南福公司协助被申请人办理回迁房过户登记手续并无冲突之处。南福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出,原二审计算逾期交付时间有误,申请人在2012年12月30日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入伙通知》,被申请人直到2013年1月31日才收楼,迟延收楼的期限应由被申请人自行负责。申请人主张的这一情况,其在本案诉讼发生之前就应当知晓,但申请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未提出主张,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南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申良洪审 判 员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贤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