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朝贵与周增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朝贵,周增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552号原告冯朝贵,男,汉族,1950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新乐南街2号6栋3单元6号。被告周增蓉,女,汉族,1954年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新乐南街2号6栋3单元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朝贵诉被告周增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朝贵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冯朝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朝贵撤回对被告周增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冯朝贵自行承担(原告冯朝贵已预交人民币130元)。代理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玫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