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保令1号申请人(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敏敏。被申请人(被告):陈某某。申请人金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金某某称:被申请人陈某某经常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28日,被申请人陈某某再次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永嘉县公安局黄田派出所出警制止后,对被申请人陈某某进行了教育和警告,并向被申请人陈某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此后,被申请人陈某某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故请求停止被申请人陈某某对申请人金某某进行殴打、谩骂,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某接触申请人金某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陈某某殴打、谩骂、接触申请人金某某。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陈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