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5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穆×1与穆×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1,穆×2,穆×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505号原告穆×1,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被告穆×2,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穆×3,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横三条21内*号。原告穆×1与被告穆×2、穆×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1诉称,原告与被告三人之母亲井文梅于1988年4月25日去世,未留遗嘱,丰台区宋家庄路横三条21号的房产登记在井文梅名下。现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丰台区宋家庄路横三条21号房产,确认原告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穆书良提供的北京天坛医院第0029355号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穆×2现已死亡,死亡时间为2009年2月26日,穆×1对此事实认可。而本案的起诉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起诉时被告穆×2已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立案后被告既已确定,其死亡时间并非在诉讼期间,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变更被告的继承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穆×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