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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执加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02吴清来,张志玲,黎志妹与王荣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来,张志玲,黎志妹,王荣美,孟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执加字第44、4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清来,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卫功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浪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志玲,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吴清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黎志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委托代理人吴清来。被申请追加人王荣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星海名城8-2-8C。被执行人孟凡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吴清来、张志玲、黎志妹与被执行人孟凡强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12、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深福法执字第601、602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王荣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4月8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吴清来和代理人卫功奎、彭浪波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追加人王荣美、被执行人孟凡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会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提出申请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孟凡强借款合同纠纷二案,(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12、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深福法执字第601、602号。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孟凡强与被追加执行人王荣美为夫妻关系,其夫妻关系持续至今。案中借款发生在2011年,且两人结婚早于2011年,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被执行人孟凡强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作为孟凡强的妻子王荣美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申请追加王荣美为(2013)深福法执字第601、602号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被执行人王荣美名下财产。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12、1913号民事判决书;2、(2013)深福法执字第601、602号执行裁定书;3、户口本;4、房产查询信息。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人在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王荣美为被执行人,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在程序上应从严谨慎把握。本案中,由于被申请追加人王荣美下落不明,本院未能依法直接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于此情形,王荣美是否应当及如何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申请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清来、张志玲、黎志妹申请追加王荣美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申请人、被申请追加人、被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刘紫薇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洵娴谢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