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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孔祥运、武金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孔祥运,武金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47号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进新,总经理。被告孔祥运。被告武金香。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运、武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祥运、武金香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二、解除对被告孔祥运、武金香的3万元的财产查封。案件受理费241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