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余雪波申请执行张涛、付晓英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雪波,张涛,付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余雪波,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付晓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余雪波申请执行张涛、付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泽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