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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1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庞文月与尹燕广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文月,尹燕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文月,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尹燕广,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文月与被执行人尹燕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燕广支付6050元(含案件款6000元、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庞文月同意放弃其他一切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泽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