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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军、刘桂兰与沈金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刘桂兰,沈金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7150号原告李军,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刘桂兰,女,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沈金芳,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刘桂兰与被告沈金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刘桂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军、刘桂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刘桂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军、刘桂兰承担。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慧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