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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德武诉被告罗田县龙凤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武,罗田县龙凤高级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252号原告唐德武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田县龙凤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姜炎清,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唐德武诉被告罗田县龙凤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唐德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田县龙凤高级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德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德武负担。审判长 曹 荔审判员 张七林审判员 高志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