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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张启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311号被执行人张启高,男,汉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身份证号码:×××1912。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启高罚金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31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