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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罗云峰、华荧荧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罗云峰,华荧荧,华银灿,罗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162-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代表人:程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云峰。被执行人:华荧荧。被执行人:华银灿。被执行人:罗婉萍。本院作出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云峰、华荧荧按份共有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清芷园7号楼302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杭州湾新区房权证H2014字第号、杭州湾新区房权证H2014字第号;土地证号:慈新国用2014第032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治军审判员  莫建江审判员  寿森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