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与朋友任某、陶某、张某在陶某家开的天天香小饭桌吃饭饮酒,酒后16时许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夏利N5小型轿车载任某、陶某、张某来到焦点练歌厅唱歌饮酒,酒后20时左右,孙某某等人步行到铁西小串王吃饭饮酒,酒后孙某某、任某共同打车准备到五百附近,当出租车行驶至铁西铁道处时孙某某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出租车司机将孙某某送到焦点练歌厅门口,孙某某驾驶夏利轿车离开,出租车司机怀疑孙某某有酒驾嫌疑遂报警。孙某某送任某来到捷达车场,自己驾车回到位于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重机厂18栋的家中时,在自家楼下被交警人员抓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孙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7.4mg/100ml。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建议判处孙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与朋友任某、陶某、张某在陶某家开的天天香小饭桌吃饭饮酒,酒后16时许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夏利N5小型轿车载任某、陶某、张某来到焦点练歌厅唱歌饮酒,酒后20时左右,孙某某等人步行到铁西小串王吃饭饮酒,酒后孙某某、任某共同打车准备到五百附近,当出租车行驶至铁西铁道处时孙某某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出租车司机将孙某某送到焦点练歌厅门口,孙某某驾驶夏利轿车离开,出租车司机怀疑孙某某有酒驾嫌疑遂报警。孙某某送任某来到捷达车场,自己驾车回到位于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重机厂18栋的家中时,在自家楼下被交警人员抓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孙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自然人身份。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小型夏利牌轿车的相关信息。4、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B2D。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已收到鉴定文书,并表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二)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于2015年11月19日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12时,其与孙某某在同学家一起喝的酒,孙某某喝的白酒;酒后孙某某开车拉着同学去的富区铁西焦点练歌厅唱歌,期间又喝了啤酒,18时许其与孙某某等人步行去铁西交通岗北侧的一家烧烤店吃的主食,孙某某没有再喝酒,之后其与孙某某打车回到练歌厅取车,孙某某开车送其到捷达车场,其就回家了。2、证人陶某于2015年11月19日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9日中午其与高影、任某、张某、孙某某一起在其开的天天香小饭桌吃饭饮酒,好像喝了一箱白酒一箱啤酒,酒后坐孙某某的车去的歌厅,其喝多了,其余的事记不住了。3、证人张甲于2015年11月19日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晚上8点多,王某某在出租车的对讲台里说有个酒驾的让这些出租车司机帮忙找找,并说了车牌号、车的颜色,说在捷达车场看见那台车了,其正好看见了,其就一直跟着那台车,后来看到交警将酒驾的人抓住了。4、证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晚上,其在12街区拉了一男一女,那个男子一身的酒气,车上因费用问题与那个男子争执几句,之后其将这2人拉到钢管厂北侧的练歌厅,其看见那个男子开了一辆黑色的车,其就报警了,然后就跟那辆车,看见那辆车开到捷达车场又开到烟草公司北侧的一个小区,之后警察来了将那男子抓住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11月26日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15日其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经过。(四)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2299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4mg/100ml。(五)检查笔录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5日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1月15日21时58分,公安机关安排孙某某采血的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孙某某有坦白情节,同时积极缴纳罚金,故本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洪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贺仁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