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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红勤与王朝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勤,王朝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669号原告陈红勤,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朝运,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勤与被告王朝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勤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杭红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