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红勤与王朝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勤,王朝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669号原告陈红勤,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朝运,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勤与被告王朝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勤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杭红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