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紫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紫蕴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溧行初字第120号原告南京紫蕴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官塘村。法定代表人张莉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新河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燕,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周敦福、杨志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紫蕴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紫蕴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紫蕴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紫蕴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紫蕴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鹏人民陪审员 葛丽人民陪审员 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傅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