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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与吴宣生、朱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吴宣生,朱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负责人:常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宣生,居民。被执行人:朱红娟,居民,系吴宣生之妻。本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宣生、朱红娟来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宣生、朱红娟的银行存款133984.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