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与吴宣生、朱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吴宣生,朱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负责人:常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宣生,居民。被执行人:朱红娟,居民,系吴宣生之妻。本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宣生、朱红娟来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宣生、朱红娟的银行存款133984.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