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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顺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刑初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顺利,无业。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顺利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晚,被告人王顺利窜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江滨花园瑞景湾11幢2单元,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1803室,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窃得其iPhone5S手机、iPhone6手机各1部。经鉴定,上述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357元,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1365元。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王顺利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涉案iPhone6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告人王顺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及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房屋购买合同及发票、手机三包凭证及包装盒信息复印件、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顺利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顺利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部分赃物被追回,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顺利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顺利退赔被害人张娟的经济损失折价人民币1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