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卢世骥与魏成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骥,魏成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018号原告卢世骥,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慧贤,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成城,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加工区中环西路1号汽车园客服中心A513。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世骥与被告魏成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世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耿 芳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荟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