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马志会与玉田县公安局、玉田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会,玉田县公安局,玉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81行初15号原告:马志会,农民。被告:玉田县公安局,住所地玉田县。法定代表人:胡国臣,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林。委托代理人韩小波。被告:玉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玉田县。法定代表人:孙辉福,县长。委托代理人:杜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会诉被告玉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玉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马志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会负担。审判长  张翠艳审判员  张继学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国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