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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孙孝荣与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孝荣,刘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103号原告孙孝荣,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刘佳,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孝荣诉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孝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孙孝荣负担。审 判 长  周建东审 判 员  李 犇人民陪审员  贾天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