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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080号原告:张国良。被告: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23号山东电子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松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20569号。法定代表人:张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与被告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良撤回对被告济南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良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