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兴武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兴武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特2号申请人:杨兴武。申请人杨兴武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莒民特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告杨兴武死亡。现被宣告死亡人杨兴武已重新出现,并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杨兴武死亡的(2012)莒民特字第10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绍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