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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兴武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兴武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特2号申请人:杨兴武。申请人杨兴武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莒民特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告杨兴武死亡。现被宣告死亡人杨兴武已重新出现,并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杨兴武死亡的(2012)莒民特字第10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绍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