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964号原告田某某。被告李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