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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964号原告田某某。被告李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