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0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蒋婧与黄亚河、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凯西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婧,黄亚河,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凯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蒋婧。被执行人黄亚河。被执行人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河。被执行人成都凯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小艺。申请执行人蒋婧与黄亚河、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凯西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2014)川国公证字第94327号《公证书》、(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24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0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亚河、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凯西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蒋婧支付欠款人民币142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亚河、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凯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亚河、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凯西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亚河、四川凯西祥荣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凯西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428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仁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