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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翠莹与付建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81民初473号原告李某某,云南省晋宁县人,被羁押于曲靖监狱10监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文刚,云南誉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某某,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10月11日,原、被告在安宁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作为补偿。根据协议,被告当时支付了4000元,一个月后又支付了1000元,剩余5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迁走户口后再支付补偿款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离婚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范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