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英前与谢远香、康来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远香,李英前,康来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远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来福。上诉人谢远香因与被上诉人李英前、康来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向上诉人谢远香送达了书面缴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谢远香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谢远香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远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代理审判员 陈 萍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恒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