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有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有进,王卫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程祥旭,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该行行长助理。被执行人:黄有进,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卫宁,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大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有进、王卫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公证处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皖休公证字第254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有进、王卫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有进、王卫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卫宁名下位于黄山市屯溪区长干西路35号长跃小区4幢7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黄(昱)字第35287B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卫宁名下位于黄山市屯溪区长干西路35号长跃小区4幢7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黄(昱)字第35287B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为房地产他证黄(昱)字第2012305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新棠审 判 员 XX彪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