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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1095号原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807。法定代表人任一帆,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王德春,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庞敏,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0000005432号关于第15354855号“悟空理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1月21日。本院受理时间:2016年3月3日。开庭时间:2016年4月6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认定,第15354855号“悟空理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管理等服务与第14894898号(简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因此,被告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的“悟空”来源于《西游记》中的“孙悟空”,诉争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经营范围、经营主体不同。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号:15354855。3.申请日期:2014年9月16日。4.标识:诉争商标5.指定使用服务(第36类、类似群3602):分期付款的贷款;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分析;金融咨询。二、引证商标1.注册人:重庆吾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注册号:14894898。3.申请日期:2014年6月20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5.标识:引证商标6.核定使用服务(第36类、类似群3601-3609):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商品房销售;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三、其他事实原告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均不持异议,并且向本院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荣誉证书、相关宣传材料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引证商标由变形、采用一定艺术化处理的中文构成,一般情况下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准确识别为“吾空”。其次,即使引证商标可为相关公众准确识别为“吾空”,但是,该词为臆造词,本身并无具体含义。而诉争商标由常见字体的中文“悟空理财”构成,虽然“理财”用于其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上显著性较低,但其仍然构成该商标的组成部分。而且,“悟空”一词为《西游记》一书或根据该书拍摄的影视剧中对“孙悟空”这个人物的常用、特定称呼,本身具有特定的含义,相关公众看到“悟空”一词时易与《西游记》中的特定人物“孙悟空”联系起来。因此,整体而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被告认定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本院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05432号关于第15354855号“悟空理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15354855号“悟空理财”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品华人民陪审员  燕 云人民陪审员  李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孟雪飞书 记 员  李益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