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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龙与侯连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侯连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955号原告张龙,现住白城市。被告侯连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诉被告侯连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0元,减半收取99.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