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龙与侯连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侯连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955号原告张龙,现住白城市。被告侯连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诉被告侯连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0元,减半收取99.5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