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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双新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双新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7号罪犯双新华,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原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6日作出(2000)抚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双新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执行)。双新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2000)赣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赣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赣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9月12日,2009年3月20日,2010年7月27日,2012年4月13日,2013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29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一年零二个月,一年零五个月,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双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6次,单项表扬2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双新华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双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双新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