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汤延贤与高燕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延贤,高燕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95号申请人汤延贤,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高燕伦,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李忠均,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张恒燕,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汤延贤与被申请人高燕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汤延贤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燕伦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高燕伦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U号的丰田汽车一辆。担保人李忠均、张恒燕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4号、权0*****5)作为申请人汤延贤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17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在10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高燕伦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李忠均、张恒燕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忠均、张恒燕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4号、权0*****5),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燕伦的车牌号为川A*****U号的丰田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