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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穆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270号原告洛阳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启明东路。法定代表人宋云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高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穆华,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生,住本区机车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华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魏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