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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1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XX与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11民初204号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李营,法律工作者。被告:孙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XX承担。审 判 长  王明杰审 判 员  鲍 丹人民陪审员  范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