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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柯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13号原告柯某,男。被告蔡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一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