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与王才林、陈利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王才林,陈利萍,徐善振,陈小平,张坚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823号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38890F)。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科二路189号。代表人:陈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小杰,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才林。被告:陈利萍。被告:徐善振。被告:陈小平。被告:张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与被告王才林、陈利萍、徐善振、陈小平、张坚敏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1元,减半收取2230.50元,由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