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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建与刘支卫、刘端明、李念清、黄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刘支卫,刘端明,李念清,黄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413号原告杨建,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邹传富,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支卫,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端明,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李念清,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黄凤,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诉被告刘支卫、刘端明、李念清、黄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支卫、刘端明、李念清、黄凤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支卫、刘端明、李念清、黄凤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杨建所提供的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市交001032**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原告杨建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红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