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何守林与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周口市国土资源局黄泛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林,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周口市国土资源局黄泛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行初90号原告何守林,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生。被告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被告周口市国土资源局黄泛区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守林诉被告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周口市国土资源局黄泛区分局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中,原告经本院解释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南省国营黄泛区农场作为一企业法人没有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权力。原告起诉的使用权人为高庆远的泛国用(2007)字第23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显属于无效证件,原告无须起诉。原告何守林撤回本案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