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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剑勇与被告邵昊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剑勇,邵昊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42号原告唐剑勇。委托代理人唐丙廷。委托代理人曹进辉,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昊昇。委托代理人邵忠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剑勇与被告邵昊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剑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剑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剑勇负担。审判员 李 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