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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诚锦、杜爱英、王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诚锦,杜爱英,王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施生元,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诚锦,男。被执行人杜爱英,女。被执行人王贵福,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诚锦、杜爱英、王贵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王诚锦、杜爱英、王贵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诚锦、杜爱英、王贵福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王诚锦、杜爱英、王贵福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