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辰鑫烟酒商店与吴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亮,唐山市丰润区辰鑫烟酒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亮,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楼3门****号。身份证号:211021198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辰鑫烟酒商店,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祥润家园底商**号。经营者:宓建波,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进余,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亮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诉讼中,唐山宝全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上诉人吴亮系该公司副总赵之红司机,吴亮购买烟酒行为系赵之红安排,且宝全公司安排公司财务给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辰鑫烟酒商店给付货款3万元,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吴亮支付余款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吴亮。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房善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