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执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与张雅文、张洪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张雅文,张洪生,周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舜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邢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雅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洪生,淮南集团公司物资供销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周茂玲,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矿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二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洪生位于田区金三角小区A栋204室和位于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鑫诚花园3栋367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锐 更多数据: